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前揭部分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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