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八九七O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六一八三號函暨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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