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人 雷牽 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時,以言詞撤回其傷害告訴,並載明筆錄,依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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