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乙○○被告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丙○○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十萬元,由具保人甲○○、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執行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乙○○分別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及十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