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蕭侑霖(原名蕭憲鐘)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 律師
彭瑞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3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附表:
判決出處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第14頁第23、28、30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21頁第21至22行第41條修正前同法第41條第21頁第23至24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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