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倪夢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倪夢麒│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84%│││113947││6月28日起│7月28日止││││70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208%│││││7月29日起│4月28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4%│││││4月29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倪夢麒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6年9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78%,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6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今債權人已依約以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458號進行催告,然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394,77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