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61號聲請人 紀罔樓
許金發 上二人之代理人 黨珈惠 聲請人 許金英
許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紀○煌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鄰○○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紀○○、許○○、許○○、許○○分別為被繼承人之母、弟、妹,於10
9年6月8日共同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此有加蓋本院109年6月8日收狀章之拋棄繼承聲明狀在卷可參。惟參酌聲請人許○○於本院訊問時陳稱:被繼承人過世前與伊及母親(即聲請人紀○○)同住,因為被繼承人是跟母親姓,大姐姓紀也過世了,伊不敢讓母親知道被繼承人過世的事,母親最近身體有比較好,擔心母親知道被繼承人過世,身體又出狀況,才騙母親說被繼承人去大陸,也要其他姐妹一起騙母親,不讓母親知道被繼承人去世的事情,伊去年有看到法院的文書,知道被繼承人的孩子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但不知道被繼承人有欠錢,直到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的通知,才知道被繼承人有積欠過路費等語明確。足證聲請人紀○○本人應尚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即本件拋棄繼承權之聲請顯非出自聲請人紀○○之真意,是聲請人紀○○之聲請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前順位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紀○○因非出於本意聲請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361號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紀○○仍係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應可認定,則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許○○、許○○、許○○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許○○、許○○、許○○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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