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40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5年1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父親年事已高,母親又罹疾病,均亟需被告照顧等情,希望能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聲請人所陳稱家中父、母親亟需伊照顧等情,然此非不得委由家庭其他成員為之擔負,亦與具保停止羈押原因無關。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