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元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清元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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