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4號聲請人羅時雙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但因無法選任清算人,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本件聲請求為選派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第322條亦有明定。
三、查,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91萬5,200股,於民國112年6月8日由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1235009270號函廢止登記,目前處於無董事組成董事會以行使職權之狀態(見本院卷第15~17頁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項規定,應行清算程序。嗣經本院職權調閱兩造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案件,獲悉110年4月8日聲請人所代表之法人股東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指派聲請人擔任法人股東董事代表,其餘董事、監察人缺額(見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卷,下稱抗字卷,第35~36頁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而聲請人於上開抗字卷提出相對人股東明細,前3大持股者分別為尚駿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相對人43萬0,000股(占2
2.45%)、利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相對人33萬6,308股(占17.56%)、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27萬7,262股(占14.48%)(見抗字卷第47~49頁),並依經濟部110年4月30日函表示「據貴公司(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指派代表人 羅時雙君 陳稱已請辭貴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一案,請於收到該辭職意思表示後,由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或由多數股東依同法第173條之1,自行召集股東會…」(見抗字卷第57頁),聲請人雖稱相對人持股前2大股東尚駿科技有限公司、利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程序表明拒絕對相對人進行清算云云(見本院卷第11~13頁書狀、第23頁另案筆錄影本),但因尚有其他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故本件不合公司法第322條所規定「不能依本法或章程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要件,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自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