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玉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聲請人名稱與印文不符,請陳報正確之名稱。
四、提出社區管理規則或辦法影本。
五、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弄0號1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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