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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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88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28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