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