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9號
上訴人黃共清
巷100號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上訴人 鄭君茂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