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 李澄鴻 即原告被上訴人 莊自智 即被告
陳棟樑 被上訴人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莊馥全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
法官鍾孟容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