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瑞隆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仲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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