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重傷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聲明人 陳湘麟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本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湘麟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前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聲請狀聲明不服,請求本院續行審判,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春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林英志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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