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明人 賴吟蟬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0一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 賴吟嬋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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