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5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573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貸房屋購置貸款新台幣(以下同)肆佰伍拾萬元,雙方約定期間30年,自95年5月2日起至125年5月2日止,於撥款後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分336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日平均攤還本息,並簽立同額借據乙紙。有關利率、利息、違約金之計付均有約定。
(二)依據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自遲延時起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料,上開借款債務人僅付息至96年8月1日止,即分文未償,截至目前尚積欠本金4,500,000元及應計付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前述積欠之應償本息,雖經多次催討,但仍未前來清償,本行乃依借據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貸款視為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且債務人現設籍上開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1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96年度促字第10573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0000000│0000000│年息2.553%│││450000│├──────┼──────┼───────┤││0元││0000000│0000000│年息2.765%││││├──────┼──────┼───────┤││││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4.633%│└──┴───┴─────┴──────┴──────┴───────┘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450000││││月以內者依上開│││0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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