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債權人 張春敏 上列債權人張春敏因與債務人 葉鍚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春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葉鍚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