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05號聲請人 陳鵬程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