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王政川 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規定之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O八年度訴字第二六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O八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民國104年8月7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08年度訴字第2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現由貴院審理中,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明瞭兩造陳述之內容,及確認審判長對於訴訟指揮權行使之妥適性,爰聲請交付108年7月3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該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聲請交付108年7月30日庭期之錄音光碟,未逾前揭法條規定之期間,本院認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