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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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百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