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蔡文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之發票人為「鍾」文蒨,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鐘」文蒨,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