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12號
原   告 喬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伶旅行社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
  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
 ㈡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與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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