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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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779號
原 告 陳俊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聖開發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元,應繳
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
㈡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