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59號
原 告 鐘登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彩妙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正確姓名、年籍資料及
黃彩妙之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亦有規定。再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本件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僅記載被告為黃彩妙之繼承人,
並未表明其正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亦未提出被告黃彩妙之繼承系統表,依上開規定,
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