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承勳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