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61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重訴字第861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197,892.84元(合新台幣136,473,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759,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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