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合法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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