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22882號、83年度偵字第218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