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一八號
自訴人乙○○四十六代達代收人 張仕賢 被告丁○○
丙○○○甲○○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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