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5號原告 張淑容 被告 張永忠
李瑞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9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余銘軒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