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詹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1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1││├──┼──────────────┼──────────┼──────┼───┼────┼───┤│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