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蘇良英
蘇良成 蘇良滿 被告 呂秀花 訴訟代理人 胡辰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9,803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於104年8月5日具狀陳報無法在大陸地區法院繳納,此有原告答辯狀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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