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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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謝政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6、11至16、19至20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7至10、17至18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傷害│妨害公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9059號│106年度偵字第9059號│106年度偵字第90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674號│106年度執字第12674號│106年度執字第12674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6日│106年4月22日│106年4月22日││││106年4月2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944號│106年度偵字第9710號等│106年度偵字第9710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75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2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5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75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2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3543號│107年度執助字第85號│107年度執助字第85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7日│105年10月18日│106年4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9710號等│106年度偵緝字第841號│106年度偵字第1618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2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19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0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2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19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4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86號│107年度執助字第177號│107年度執字第4427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5日│106年2月4日│106年2月4日││││106年2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6182號等│106年度偵字第16182號等│106年度偵字第16182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427號│107年度執字第4426號│107年度執字第442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6日│106年2月5日│105年12月4日│││106年4月24日│106年2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6182號等│106年度偵字第16182號等│106年度偵字第16182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426號│107年度執字第4426號│107年度執字第442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毀棄損壞│殺人未遂│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106年1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998號│106年度偵字第11998號│106年度偵字第1151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107年度審原易字第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4日│107年5月1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107年度審原易字第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4日│107年2月12日│107年6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656號│107年度執字第3655號│107年度執助字第1323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056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期徒刑11年6月)││└────────┴───────────┴───────────┴───────────┘┌────────┬───────────┬───────────┬───────────┐│編號│19│20│(空白)│├────────┼───────────┼───────────┼───────────┤│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926號│107年度偵字第19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8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8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714號│107年度執字第15714號││││(編號19至20定應執行有│(編號19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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