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方喜樂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詒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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