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MAGLANGUEJENNY珍尼上列原告與被告SOLIMANRIALYN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與起訴狀所附存證信函收件人姓名、本院職權查詢之外人居停留資料登記姓名均不符,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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