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陳金昊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 吳秋火
吳運火
吳清田 徐吳素貞 吳美雲
吳登貴
吳武雄
吳瑞火
吳瑞合
吳瑞安
吳瑞陽
吳羅潤
吳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65萬5,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034元。
二、原告應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追加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11252地號土地26,677560元477/1260565萬5,524元合計565萬5,52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