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泉祥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賴全祥 等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嘉福段977地號、為公段1093、1093-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所引,並據以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