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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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不孕症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不孕症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不孕症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不孕症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及組織章程有裁定處分之必要,乃提請第5屆第3及4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在案,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不孕症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原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相關規定亦無抵觸,所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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