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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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貿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謝昌育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5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10月2日將其收押,嗣另於101年12月28日、102年2月25日先後裁定自102年1月2日、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程克琳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