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債權人 楊月英 債務人 陳麗燕 即梁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0,000元│103年9月15日起至清│5%│無│無││││償日止││││├─┼────────┼─────────┼────┼─────────┼────┤│2│1,59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無│無││││起至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