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上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75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富榮選任辯護人吳育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檢察官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游富榮(下稱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高漢忠 ,經諭知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圍限此部分,至於原判決判處被告轉讓禁藥罪刑部分,被告及檢察官均未上訴,已告確定。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仍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5日下午6時9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高漢忠後之某時,在花蓮縣○○鄉○○○路○號之宿舍,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給高漢忠,因認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高漢忠之證述及107年11月15日高漢忠與被告LINE對話截圖(下稱系爭截圖)為依據。訊據被告於原審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犯行,辯稱:我沒有拿毒品販賣給高漢忠等語;辯護人則以:㈠依原審勘驗高漢忠108年8月2日警詢筆錄光碟,可知警詢筆錄中有關第1次交易流程之記載,均係警察先片面記載後再詢問高漢忠是否如此,高漢忠本身完全未為任何具體陳述,有關交易金額,高漢忠回答500或300,警察即自行記載500,第2次交易成功與否,高漢忠根本沒回答,成功與否均係警察片面記載,益證高漢忠於警詢乃至偵查之證述已受污染,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高漢忠於警、偵訊之證述,深受警察影響,難予採信。㈡系爭截圖之對話內容並無毒品之暗語或金額代碼,無從作為高漢忠所為不利於被告證述之補強證據,更何況高漢忠於原審作證時翻異其詞,可見高漢忠於警、偵述證述確屬不實,不足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之犯行。㈢被告自108年4月13日至同年8月7日被監聽,長達4個月之期間,涉及毒品者僅有1次與 胡玉國 之通訊監察紀錄,與一般毒品交易常情不符。㈣被告固於108年8月2日偵訊及原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印象中當時在船上,高漢忠有問他有無安非他命,高漢忠自行取用毒品,被告以積欠高漢忠之500元相抵等語,惟係因警察一再表示高漢忠有證述向被告購買毒品,要被告仔細想想,被告畏懼可能被羈押,才編造而供述上開內容。綜上,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無法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之犯行,原審為無罪諭知,核無違誤等語置辯。
四、經查:㈠證人高漢忠於偵訊證稱:系爭截圖是我跟被告的對話內容,
我跟被告要毒品,我們在107年11月15日18時9分通話結束後5分鐘見面,在被告位於花蓮縣○○鄉○○○路○號公司宿舍,我用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1小包(0.2公克),有完成交易等語(見他字第491號卷〈下稱他卷〉第82頁);其於原審證稱:我於108年3月因酒駕後在派出所等開庭時,警察叫我把我的手機解鎖,然後將手機拿走約2-3小時才還我,那次沒有問我手機LINE對話內容,同年8月直接跑去工寮,叫我再去派出所,我當時嚇到,怕工作沒了,所以作筆錄時,警察他們怎麼講,我就講是,我到刑事組那邊時,他們已將截圖上寫上誰是藥頭,誰是怎樣,分明就是直接要那個內容就對了。我確定沒有向被告購買毒品,我與在偵查所述不同是因那時嚇到,怕工作沒了,當時我一去刑事組,系爭截圖上面都寫好了誰是藥頭,誰是指證人,做筆錄的意思是說要我和被告互咬,那時要是沒有指認,我怕沒辦法離開,筆錄是警察邊說,有時候還自己講幾分鐘,我就點頭。在檢察官訊問時,我因嚇到就直接說,當時回答的內容是我編的。在警察作筆錄時,我一看到資料有藥頭、指證人,就覺得要照著講,當天我和被告分開作筆錄,做一半時,警察把我帶到沒錄音的地方,跟我說被告會咬我說我有賣他,警察說我沒咬被告,被告就咬我等語(原審卷第200-201、203-204、206頁)。是證人高漢忠就有無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一事,既有先後證述內容互相矛盾之情形,尚難執其於偵訊之證述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㈡原審當庭勘驗高漢忠108年8月2日警詢筆錄,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原審卷第251-263頁),其勘驗結果如下:
┌──────┬────────────────────────┐│檔案時間│勘驗內容│├──────┼────────────────────────┤│00:03:12至│問:108年3月7號3點時、3時許,在花蓮市○○路00之0││00:05:52│號前,因酒駕及持有毒品被警察查獲,是否屬實?│││答:是。(點頭)│││問:是啦齁,你要講大聲一點啊│││答:是。│││問:是不是,是啦齁。當場查獲安非他命1包啦齁,1克│││,1包,毛重1公克,齁。我這有圖給你看(台語)│││(00:03:52至00:04:15,男警與其他人對話)│││問:齁,是否屬實啦齁,你看我給你看啦齁,對不對,│││你簽的名字麻,都毛扣,毛重1公克啦,對不對,│││安非他命,二級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是不是│││屬實?│││答:(點頭)│││問:你要講大聲一點啊。│││答:是。│││問:是啦齁,齁,那天警方經你同意啦齁,採證你的通│││聯記錄啦齁,對 麻齁 ,對不對,你簽名的麻,對不│││對,齁│││答:(點頭)│││問:LINE對話紀錄截圖是否屬實啦齁,屬實啦齁,你要│││講大聲一點啊。│││答:是。│││問:是啦齁,編號1啦齁。│││(00:05:31至00:05:47,一人與男警說:你也可以│││給 民安 (音譯)打。男警回:收到,好,OK,你打字快│││,你來)│││(00:05:48,男警起身,女警坐下記錄筆錄)│├──────┼────────────────────────┤│00:05:53至│問:我們這個印出來給你看啦,齁,編號1啦齁,這個││00:15:08│,你看編號1啦齁,0000000000是不是 阿三 在使用│││的手機?(男警對女警說:等一下哦,好記錄。)│││女警問:誰在使用?是誰在使用?阿三?阿三嗎?│││答:對阿。│││女警問:誰在使用?│││答:游富榮。│││女警問:誰?│││答:游富榮。│││女警問:游富榮哦,哪個富,哪個榮?│││答:對阿,這個。│││女警問: 富貴 的富, 榮華 的榮。│││(00:06:49男警察提示照片編號E1予高漢忠閱覽)│││問:這個,是麻齁?是誰在使用?手機誰在使用?│││答:游富榮。│││問:游富榮齁。│││(00:06:56至00:07:07,男警察與女警察對話確認│││電話號碼)│││問:編號2啦齁,就這一個,這我想幫你的,他跟你拿│││的,我們都沒有附上去。│││答:(點頭)│││問:有沒有,編號2啦齁,你於107年11月15號啦齁,6│││時許,跟游富榮(暱稱阿三),文字對話”弄一點│││過來”、”去死代”是什麼意思?什麼意思,你說│││(台語)│││答:就人去哪裡。│││女警問:是什麼?│││答:人,跑去哪裡。│││問:阿弄一點過來,什麼意思?(台語)是哪一句話人│││去哪裡?│││答:蛤?│││問:你弄一點過來是什麼意思?│││答:就是...│││問:蛤?│││答:東西(台語)│││問:你要跟他拿東西是不是?│││答:對│││問:拿什麼東西?│││答:(沉默)│││問:蛤?蛤?│││答:東西(台語)│││問:什麼?就是阿,你就直接說阿,拿什麼?│││答:一萬(聲音太小無法辨識)│││問:(對女警說:弄一點過來,是要跟,嘿,含量,安│││非他命啦,含量,對吧,弄一點過來,那個雙引號│││,這邊那個)是要拿安非他命啦齁,阿去死代是什│││麼意思?│││答:你去哪裡。│││問:齁,好,然後時間,時間,交易時間地點勒,他有│││沒有來,交易時間地點是什麼時候?│││答:那天...│││問:嗯,你是早上6點多給他的,(對女警說:不然你│││寫107年11月15號)時間勒?他什麼時候來的?│││答:我們...宿舍就在一起阿│││問:所以他馬上拿給你的?│││答:應該是吧。│││問:(對女警說:齁,他於啦齁,游富榮,游富榮,│││107年11月15號啦齁,6、6時許11月15號麻對│││不對,11月15號啦齁。女警回:宿舍嗎?男警回:│││嘿。女警問:宿舍你有地址嗎?男警回:花蓮。)│││問:和平港內對不對?│││答:對。│││問:(對女警說:花蓮,花蓮縣,○○鄉。)│││(00:09:46至00:10:06,警察與其他人講話)│││問:(對女警說:我跟游富榮,我跟游富榮通話後齁,│││他不到5分鐘,嘿,我跟你幫我這寫,承上次,│││我跟游富榮通話後齁,不到5分鐘啦齁,他不到5│││分鐘就到我的宿舍門口,不到5分鐘)│││(00:11:02至00:11:04,男警與其他人講話)│││問:(對女警說:約6時許啦齁,6時許在,在我宿,在│││公司宿舍內,公司宿舍,齁,地址:花蓮縣、花│││蓮縣○○鄉○○○路,○○○路0號C棟,你打這│││樣就好)對吧?│││答:嗯(點頭)。│││問:對不對,你自己打,公司地址是哪邊?│││答○○○鄉○○○路。│││問:6號是不是。│││答:對。│││問:C棟啦齁。(對女警說:去死代就不用了啦,嘿阿│││,去死代是能跑去哪裡,拿去哪裡的意思,去死代│││不要啦,去死代不用了,對對對,齁)他拿,他怎│││麼來的?│││答:什麼?│││問:(對女警說:C棟2樓,齁,C棟2樓,因為)他拿多│││少?他拿多少給你?│││答:500還300。│││問:(對女警說:他約齁,他約拿500元,新臺幣價值│││500元,新臺幣500元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啦齁,給│││我啦齁)約幾克重?1包?│││答:XX(背景聲音太大無法辨識)│││問:蛤?│││答:XX(聲音太小無法辨識)│││問:你自己講重量阿。│││女警問:大概?│││答:大概,嗯...嗯...零點...│││問:0.1?0.2?隨便,自己講。│││答:嗯...│││問:蛤?│││答:0.2吧。│││問: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答:嗯(點頭)│││問:對啦齁(對女警說:我跟他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有沒有成功?有嗎?│││答:(點頭)│││問:齁,毒品交易有成功。(對女警說:好,那邊括號│││,我跟那個,我跟游富榮是去,嘿,隔壁,是去,│││2樓,2樓,是從,是,是算室友嗎?)│││問:你是算室友嗎?(台語)│││答:嘿。│││問:同一間房間嗎?│││答:沒有沒有。│││女警問:隔壁房?│││答:嗯。│││問:(對女警說:隔壁啦齁,隔壁房啦齁。)│├──────┼────────────────────────┤│00:15:08至│問:好,編號3勒,這個勒,肚子餓了、拿一個便當過││00:24:38│來什麼意思?蛤?(敲東西聲音)│││答:XX(聲音太小無法辨識)│││問:真的嗎,那麼晚了還有便當(台語)?│││(00:15:33,00:16:23,男警講手機)│││答:應該是吧。│││女警問:是什麼?肚子餓了,拿一個便當過來,什麼意│││思?是什麼意思?│││答:XX(聲音太小無法辨識)│││問:肚子餓了,什麼意思?│││答:(沉默)│││問:晚上知道是要,嘿阿,是嗎?│││答:(沉默)│││問:欸,你半夜欸,你弄一點便當過來,16點餒。(跟│││女警說:這邊打一個,就走到)嘿,知不知道,你│││要為了你,我們想幫你啦,這個有沒有。(敲東西│││聲音)│││答:XX(聲音太小無法辨識)│││問:蛤?│││答:那是老闆的孫子阿(台語),XX(聲音很小聽不清│││楚)│││問:他還是你(台語)│││答:他阿,那是老闆的孫子(台語)│││問:他第一次嗎(台語)│││答:蛤?│││問:他第一次嗎(台語)│││答:什麼第一次?(台語)│││問:他第一次被抓嗎(台語)│││答:我不知道。│││問:第一次被抓嗎?之前有沒有被抓過?│││答:他哦?│││問:嘿。│││答:我不知道。│││問:你不知道哦?│││答:對阿,我在做...那些工作都...│││問:檢察官指示要辦你的阿。│││答:你是要查他才查到我?│││問:你們兩個都有查到阿。│││女警問:什麼意思?│││答:什麼東西?應該是吧。│││問:你要自己講啊,我們有錄音錄影,我們沒有強迫你│││,嘿。│││答:一樣。│││問:一樣是怎樣?跟他拿安非他命?│││答:(點頭)│││問:好,照打,他說的。跟他買阿,跟他拿還是跟他買│││?你說的哦。│││答:(沉默)│││問:買?蛤?│││答:XX(聲音太小無法辨識)│││問:蛤?買哦?│││答:要是..如果買的話是怎樣?他也是..│││問:你講實話就好了啊。│││女警問:買就有付錢阿。│││問:你有付錢嗎?當下付錢嗎?│││答:(沉默)│││女警問:還是跟他買?│││問:他除了賣你,他除了賣你還有賣誰?│││答:我不知道。│││問:同事?│││答:這我不知道。│││問:好,OK。│││答:我上次那一件事還沒有處,還沒有那個..│││問:酒駕那個還沒出庭哦?│││答:有阿,好像發,發檢察,發我傳..│││問:對阿,還要服刑阿,是因為你搜到毒品,檢察官才│││交辦的阿。對阿,要不然怎麼會知道。你上次那毒│││品跟誰拿?酒駕被抓到。│││答:一樣是 蔡明真 (音譯)│││問:蛤?│││答:蔡明真(音譯)│││問:沒關係。│││答:上次做筆錄...│││問:沒關係,嘿。好,嘿,承上述齁,交易時間地點餒│││?一樣嗎?2樓宿舍?│││答:嗯。│││問:(對女警說:好,在這裡打,2樓宿舍)那時候安│││非他命幾公克?多少錢?你自己講,一樣在,在哪│││邊?是不是在,一樣在2樓宿舍?│││答:對。(點頭)│││問:你自己講0樓宿舍地址多少?講啊,我們沒有強迫│││你啊。是不是跟你講的筆錄一樣?│││答:對對對。│││問:○○○路0號麻齁,阿時間勒?蛤?時間餒?有沒│││有,這次有沒有買成功?有嗎?有印象嗎?你有買│││成功嗎?│││答:那麼久了,我忘記了,11月到現在。│││問:嗯,有沒有買成功?│││答:那麼久了,我忘記了,有時候,有時候打了,有時│││候,我不知道。│││問:還是有買?但是沒買成功?│││答:對阿,有時候有,有時候...│││問:好啦。(對女警說:因為他,他有說啦齁)但是你│││沒錢,我不要賣你啦,對不對?(台語)(對女警│││說:這邊,你就這樣打,就是,那一次,欸..交易│││,欸..承上述好了,這次交易沒成功了)是嘛?交│││易有沒有成功?│││答:沒有。│││問:沒有成功嘛齁,為什麼?│││答:嗯...│││問:為什麼?│││答:沒..現金。│││問:(對女警說:因為我沒現金。)所以他沒有賣你,│││他有沒有拿東西去給你?│││答:沒有。(搖頭)│││問:蛤?│││答:沒有。│││問:他有沒有去找你?│││答:沒有。沒有成功,沒有找我。│││問:他沒有找你?(對女警說:交易沒成功,他也沒有│││找我。因為我沒現金買,他就沒來找我。時間地點│││,那個,這次交易不成功,欸上面要寫時間嗎,16│││時,0時許啦齁,0時36分。)你想啦齁,想跟他買│││對不對?│││答:(沉默)│││問:(對女警說:這是24,我想,我想,打我想跟他買│││安非他命,好,好,來往下)你曾經啦齁,有沒有│││再跟他買過其他次?(對女警說:是否,除上次,│││除上次之外,是否,除上述後,後,你是否還有跟│││,還有跟犯嫌...)有沒有,有嗎?│││答:沒有。│││問:有沒有,今年有沒有?│││答:(搖頭)│││問:你今年被抓不是他用的?│││答:(搖頭)│││問:不是?好。│├──────┼────────────────────────┤│00:29:19至│問:阿你們怎麼認識的?你有在跟他聯繫嗎?││00:31:05│答:(沉默)│││問:(對女警說:等一下,這個是,這個,他是這個,│││所以門號,這個門號,先打這個,這個門號是游富│││榮在使用,這樣就好了)阿你有跟,跟他聯繫過嗎│││?│││答:(沉默)│││問:打電話聯繫。│││答:沒有(搖頭)│││問:差不多?│││答:一點點。│││問:一點點?很少?│││答:很少。│││問:(對女警說:你直接照打就好)│││女警問:就一定要聯絡這樣,是不是?│││答:(沉默)│││問:是不是?我們很少、我們很少用電話聯絡?│││答:(沉默)│││問:對吧,是不是?│││答:(點頭)│││問:講大聲一點阿,昨天就叫你來派出所,要配合你,│││你自己要,齁,鴿子。│││答:XX(講話含糊無法辨識)│││問:沒有阿,就檢察官交辦的,嘿阿。阿你跟游富榮怎│││麼認識?│││答:同事阿。│││問:同事啦齁(對女警說:我跟他是公司同事。)有沒│││有財務或糾紛?財務或仇恨糾紛?│││答:沒有。│││問:沒有啦齁。│├──────┼────────────────────────┤│00:31:06至│問:幾次?就那一次而已?你第一次那一次對不對?(││00:34:20│對女警說:就,就,是,一百零,就是照片E、E2│││那一次,E2吧,E2,照片編號,E2那一次,時間、│││括號時間是1百,那上面是什麼,11月、6時許,購│││買安非他命)│││女警問:購買什麼毒品?│││答:(沉默)│││問:他說什麼?│││女警回:安非他命。│││問:你是否知道他的來源?│││答:如果沒有請,像他,會卡到販賣...│││問:不知道阿。│││答:如果卡到販賣,哦你..│││問:這..高雄一抽下卡販賣,也不容易啦,嘿阿。│││答:我是說,我這樣坐下來,他...哦...我,那間我真│││的沒辦法上班,因為他老闆的孫子。│││問:老闆的孫子哦?│││答:嘿阿,我在那邊做20、2、30年,這樣變成說,現│││在,我怕他出來...│││問:你...(台語)│││答:雖然說沒有,要說沒有金錢交易這樣子。│││問:嗯。│││答:這樣子。│││問:有就有,沒有就..有就有阿。│││答:我之前...│││問:還是有沒有付錢?那你第一次有沒有付錢?你不是│││說500塊?│││答:要是有錢的話就販賣對不對?│││問:別(台語)作偽證啦,你就事實陳述就好了。│││答:這樣...嘖。│││問:你剛剛就說有阿,我們就照實打阿。│││(34:17至34:20,第三位警察:我們已經有蒐集相關│││的證據才會找你阿)│└──────┴────────────────────────┘
依上,可知高漢忠在108年3月7日3時許,因酒駕及持有毒品為警查獲後,警察針對高漢忠所有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進行採證,並於同年8月2日對高漢忠製作警詢筆錄,負責訊問之警察提示所取得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給高漢忠看,就系爭截圖內容中「弄一點來」、「死去代」之意詢問高漢忠之前,即先對高漢忠說「就這一個,這我想幫你的,他跟你拿的,我們都沒有附上去」,當高漢忠只就「死去代」回答「就人跑去哪裡」,警察再問「弄一點來」是什麼意思時,高漢忠答「東西」,警察再問「拿什麼」,高漢忠雖回答「1萬」,警察竟自行對負責繕打筆錄之女警說:弄一點過來是要拿安非他命,當警察問交易時間地點時,未等高漢忠完整回答,即問「你是早上6點多給他的(對該女警說:不然你寫107年11月15日),他什麼時候來的」,高漢忠回答「我們宿舍就在一起阿」,警察即問「所以他馬上拿給你的」,高漢忠才回答「應該是吧」,隨後警察對該女警說:我跟游富榮通話後,他不到5分鐘就到我的宿舍門口,警察再問高漢忠拿多少給你時,高漢忠答「500還300」,警察逕對該女警說:
他約拿價值500元安非他命給我,並問高漢忠「約幾克重?1包?」,高漢忠支支吾吾未能明確回答數量時,警察即問「
0.1?0.2?隨便,自己講」,高漢忠才答「0.2吧」,警察問「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高漢忠答「嗯(點頭)」,顯見高漢忠在製作警詢筆錄過程中,並未就其與被告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價格、數量及過程的始末陳述,僅有迎合警察於問題中已說出之毒品交易內容即價金、重量、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簡單回答「500還300」、「0.2吧」、「嗯(點頭)」,甚至系爭截圖所示之通話時間為「18:09」,警察誤認為早上6點多,因而以此為交易時間詢問高漢忠時,高漢忠仍回答「應該是吧」,筆錄因此記載高漢忠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之時間是「107年11月15日6時許」(他卷第70頁),自無從執此逕認被告於107年11月15日18時9分許,與高漢忠通話後,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高漢忠之犯行。
㈢系爭截圖之內容為:高漢忠:弄一點來(06:11)、高漢忠
:死去代(17:33)、被告撥出電話未接通(17:52)、被告撥出電話,通話20秒(18:09),有系爭截圖在卷可按(偵卷第164頁),是其內容只能證明被告與高漢忠於107年11月15日有聯絡之客觀事實而已,無從率認被告與高漢忠係聯絡交易毒品事宜。
㈣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被告固於108年8月2日偵訊供稱:系爭截圖是我與高漢忠之對話介面,我說我在船上,高漢忠問我安非他命放在哪,我說放在和平港工寮旁消波塊底下,我就拿剩下的安非他命給他,錢的部分500元是用我欠他錢去抵等語;同日於原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我印象中我在船上上班,高漢忠在岸上,他問我有沒有安非他命,我說昨天沒有拿到,下班看怎樣,他知道我毒品放在哪裡,他自己拿來施用,我欠他500元,就以欠款相抵等語,是其就高漢忠如何取得毒品一節先後供述不一,況其於同日警詢時否認販賣安非他命予高漢忠,是其同日於警詢、偵訊及羈押訊問時,就有無販賣安非他命予高漢忠先後供述矛盾,並對高漢忠如何取得安非他命之重要交易事項,有前後供述不一之情形,是其自白販賣安非他命予高漢忠,既有上開瑕疵可指,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之真實性,無從認被告所為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不足認定被告涉有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已詳如上述,原審以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檢察官徒以高漢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難認非出於自由意志,檢察官訊問時未有任何條件交換或誘導作答之情形,高漢忠不致於迎合作答,但其證述內容與警詢一致,足認其警詢之證述應屬可採,而高漢忠就被告收取價金之方式與被告供述不一,係因高漢忠證述時距案發時間長達8月之久記憶不清所致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思源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昂軒提起上訴,檢察官施慶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本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檢察官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違背判例為由方得上訴。如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郭怡君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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