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鄭玉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信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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