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19號100年度訴字第904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府錡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81號、第5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府錡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謝府錡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同法第329條、第328條第1項準強盜罪,涉犯之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其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準強盜罪後,經傳喚、拘提不到,而其亦自承居無定所,顯見其畏罪逃匿,法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11月22日起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年1月5日雲檢文金101執助2字第00393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