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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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葉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即 曾毓 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零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零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