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五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劉錫卿 被告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慶煌 住被告甲○○住
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萬零叁仟柒佰叁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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