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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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丙○○
二丁○○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佰陸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