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丙○○
二丁○○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佰陸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319 號裁定(92.08.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調 字第 3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