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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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第二一○號
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一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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